《山西省社會信用條例》十問十答
時間:2023-06-26 字號:[ 大 中 小 ]
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1、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當前,山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基礎框架基本形成,但是制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發展的問題不斷顯現,加快社會信用立法,將信用建設納入法治軌道,有利于解決問題,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優化營商環境。
2、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條例》是山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地方性法規,共7章49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服務行業發展、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監督管理、附則。
3、《條例》有哪些特色?
一是規范了信用承諾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建立信用承諾信息記錄、收集、推送等工作機制。
二是明確了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社會信用工作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信用工作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等工作,開展信用信息收集共享、應用服務及相關工作。本省負責本行業(領域)社會信用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信用工作。
三是明確了政府要推動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信用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4、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有關部門和單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履行法定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在下列范圍內制定、更新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一)注冊登記信息;
(二)職稱、職業資格和從業資格信息;
(三)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四)信用承諾信息以及履行承諾的信息;
(五)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
(六)企業水電氣費繳納信息;
(七)有關合同履行信息;
(八)經營(活動)異常名錄信息(狀態);
(九)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十)拒不繳納稅款、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費用的信息和拒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信息;
(十一)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
(十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等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單位,在生產經營和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
5、社會信用信息如何開放、共享和查詢?
公共信用信息應當通過依法公開、依職權查詢、授權查詢、實名認證查詢等方式向社會開放。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共享、查詢,可以通過依法公開、信用主體主動公開、信用服務機構依法提供或者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公示和服務的統一載體,與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互聯網+監管”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信用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登記管理制度,明確信息查詢權限和程序。
6、哪些活動中應當查詢、應用公共信用信息?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等;
(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資質審核、債券發行、財政資金扶持、科研項目管理、審計;
(三)通過招錄、招聘等方式錄用工作人員;
(四)評優評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五)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查詢和應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動。
7、失信行為如何認定及哪些行為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認定失信行為的依據: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
(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可以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被認定為失信主體的,其失信信息應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嚴重危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執行。
8、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如何落實?
山西省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管理制度。對守信主體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相關便利;(二)在享受財政性資金項目和政府優惠政策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給予重點支持;(三)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四)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高信用等次等便利;(五)在評優評先中,給予優先推薦;(六)授予相關榮譽;(七)其他激勵措施。
失信懲戒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執行。山西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確定的失信懲戒措施應當限制在下列范圍:(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二)在享受財政性資金項目和政府優惠政策中,作出相應限制;(三)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四)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五)在評先評優中,作出相應限制;(六)撤銷相關榮譽;(七)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失信懲戒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的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但不得在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之外增設懲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
9、信用服務行業如何規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信用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建立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接受社會監督。信用服務機構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產品,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安全的原則,符合信用服務行業規范。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使用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產品和服務。
10、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信用主體有權知曉其社會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及相關使用、評價等情況,有權知曉自身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信用主體認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者社會信用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內,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者社會信用工作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予以修復。